財產保險中的除外條款
 
 

除外條款中除外的項目有災害(Perils)、危險(Hazard)和財產(Property)。

災害(Perils)是發生損失的原因,例如發生火災,火災是造成損失的原因,火災保險就是用來賠償因為火災造成的房屋、設備、存貨的損失,但是地震造成的火災損失,如果保險單沒有擴大保險範圍,一張單純的火災保險單對地震造成的火災損失是不予賠償的,在這種除外項目上,地震是除外的災害,而地震也是危險因素,除外的危險因素,因為Hazard是增加災害發生的機率或是擴大損失發生機率的因素,Perils的除外有時可以用批單的方式,除外項目的例外,再將損失又買回保險,但是Hazard的除外往往較難以批單的方式將除外再買回來。例如戰爭,戰爭是增加發生火災機率因素之一,戰爭的除外較難在一般財產保險中再用批單的方式買回保障。

除外項目並非永遠無法在商業保險市場找到保險保障,許多除外項目的設計是因為市場上有專有保險可以賠償這樣的損失,所以在非該特定項目的保險單就非常明確的將之除外,例如汽車、航空器、船舶這些財產,幾乎在一般的財產保險單中除外,因為它們可以在特定設計的保險單中取得更完整的保險保障。同樣的,在責任保險的保險單上將雇主責任的損失除外,因為雇主責任保險是一張單獨存在於商業保險市場的產品。

任何商業保險產品都是為營利而設計的,換言之,當承擔的風險大到保險公司無法長期承受時,必須將之除外,否則保險公司和它準備使用的機制會被毀滅,除外項目無論是除外災害、除外危險或是除外財產皆屬這個性質的設計。

被保險人利用保險保障自身的損失,基本概念即是用少許可負擔的保險費來解決自身可能承擔的重大損失,所以保險費與重大損失一定在比例上懸殊,被保險人一定不會用十萬元的保險費去買十萬元的保險賠償,由於這樣的收費架構,保險公司必然會想盡辦法限制一張商業契約的賠償責任,所以除外項目的設計不是用來坑陷被保險人,而是用來使商業保險機制能長期存活。


December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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