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責任(Contractual Liability)的討論
 
 

契約責任(Contractual Liability)在中國大陸翻譯成合同責任,總之,它是一個責任隨著商業合約的風險轉嫁而形成。

契約責任並非真正的將該負的法律責任完全由一份商業契約的條款移轉給另一方,祇是用商業合約將賠償的金錢責任由一方移轉給另一方,換言之,該負責任的一方仍應擔負責任,祇是金錢上的賠償責任移轉出去而已。

談到契約責任,最常見的是北美的貿易商或大型購物廠商向發展中國家的製造商購買產品時,在採購合約上一定要求供應商要加註所謂Hold Harmless Agreement做為在發生任何產品瑕疵事件時,脫身的保障條款,除了要求供應商必須購買足額的產品責任保險之外,亦要求供應商免除Buyer在發生產品責任或其他因產品問題被消費者要求賠償的類似事件的賠償責任。

在這些條款之中,通常會強調三個部份 (1) Hold Harmless (2) 賠償Indemnify (3) 抗辯Defend。Hold Harmless在於替代買家承擔財務損失,即因賠償給第三者而造成的財務損失。Indemnify指的是補償給對方因負擔賠償給第三人的損害賠償和抗辯費用,但並不代表供應商要負擔為買主抗辯的責任。就Defend而言,如果買主特別要求供應商要為其抗辯,則合約上的條款必須寫明白。

美國的買家通常引用標準的ISO的CGL保險單做為產品責任險保障。而CGL保障中的Contractual Liability批單或條款仍可能略有不同,根據Property Casualty 360網站上的專文即提到有美國保險公司對Contractual Liability中的被保險人,祇限定在Named Insured,而非在CGL保單上所有的Insured。在台灣的供應商購買自己的產品責任保險且用於保障因契約責任產生的賠償保障時,一定要對CGL的保險單和Contractual Liability條款和Named Insured的約定,要多費心了解。



 


May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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