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件與產品責任保險
 
 

最近大統食油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雖然到目前為止並沒有任何消費者提出具體的體傷索賠情況。有如過去的塑化劑事件,如果沒有非常具體的消費者體傷事件,產品責任保險很難找到理由賠償給消費者,以大統的做法,這次事件幾乎所有衍生的可能賠償責任,根據產品責任保險保險條款的除外責任第七條,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經銷商或受僱人之故意、刑事不法行為或故意違反正常製作程序所致之賠償,皆不予賠償。

無論大統的產品責任保險是那家產物保險公司的保險單,要用上這張保險單的保障去賠償消費者的體傷、死亡、疾病事件,機會十分渺茫。

國內的食品業非常流行在食品包裝上標明購買產品責任保險,10,000,000元或是5,000,000元,但是消費者不了解如果真正發生大統類似的事件,即使有具體的消費者食用後生病或死亡,這張產品責任保險並不會替製造廠商賠償任何損失。更無論10,000,000元的賠償責任遇上如此重大的事件,根本不夠用來做訴訟費用。產品責任保險不是給食品製造商用來做廣告的,食品製造商和產物保險公司都應該確實檢討自身對產品責任保險的態度。如果產物保險公司認真看待食品廠商的產品責任問題,而不是在要保書上書面審核自己的風險,做為第三人的食品安全把關單位,假如食品廠商買不到產品責任保險食品就無法上市,消費者在認購之前有了除GMP之外的認證指標,那麼產物保險公司也算盡了一些社會責任。

產物保險公司結合自己的力量和資源做為消費者保護聯盟、主婦聯盟之外的民間力量,為台灣的食品安全盡一些責任,未嘗不是業者可以思考的方向和做法。
 


October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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