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隱私與資訊安全
 
 

美國總統歐巴馬被美國報紙稱為Big Data的總統,因為歐巴馬喜歡以資訊為基礎做決定,做競選上的策略考量,而不願被意識型態綁住。事實上他是一個使用資訊非常成功的人物,過去美國聯邦政府大力鼓勵Internet的發展,現在歐巴馬政府大力推動Big Data的應用,將使Big Data廣泛應用在科學發現、環境及生物化學、醫療科技、教育和國家安全。

其中科學發現、醫療科技和國家安全的應用一定牽涉到個人隱私的問題,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判定人類基因不得做為專利,在Big Data的時代,蒐集與儲存資訊即可能侵犯個人隱私,包括個人的基因組合,應用在醫療及國家安全上的個人資料一定與個人隱私相衝突。在香港的美國CIA的外包商Snowden揭發美國政府監聽全球及美國的電話、網站、電子郵件,主要目的是反恐怖攻擊。

在兩年多前美國成功殂擊賓拉登時已明白告訴大家,美國政府利用監聽恐怖主義份子的網路、行動電話使用取得賓拉登的藏身之處,當時人們就該質疑美國政府的侵犯隱私,而不是今天才恍然大悟。美國政府必然大規模的監聽和偵測網路才有可能追蹤到恐怖份子的活動。

有人主張在Digital市場中的資訊應當由所有人出售來掌握自己的隱私權,透過交易來保護自己的資料。非任由幾個巨型的資訊業者如Facebook、Yahoo、Microsoft、Google來完全掌控個人資訊,這也許是一個有效的解決方式,因為祇有個人本身可以提供最確實且最新的個人資料,而且透過交易和競爭,個人資料反而受到保障且出於自願和適當的代價,而非用不當或非法的手段取得而侵犯隱私。

由於資訊取得有一定代價且屬正常交易,擁有的雙方會正面看待個人資訊和可能面臨的風險,當所有權和使用權清楚界定時,如果有第三人要求取得時,較易抗拒或是全力保護。

在Big Data時代,個人的行動電話、電腦、電子郵件、社群網站活動都涉及個人資料及隱私,如果人們和政府無法儘早找出一個有效的管理方式,日後的爭議並不止於國家安全的層次,甚至可能引發社會性的衝突。


 


June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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