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端暨個人資料保護與保險
 
 

近日受邀參加由台灣經濟研究院主辦的資訊網路保險(Cyber Insurance)推動座談會,與會人士以保險公司的資料保險主管為主,而受邀的人士包括政府部會裡主管電腦科技發展的主要官員。當日報告人王仁甫助理研究員除簡介美、歐、日和韓等各國對於Cyber insurance發展趨勢外,更指出該保險是我國未來雲端發展配套的一環,例如歐盟與日本相關專家學者建議將資訊網路保險(Cyber Insurance)納入雲端服務等級協議(Service Level Agreement, SLA)。若未來相關國家通過此一政策,將對台灣軟硬體業等科技出口業者產生不小衝擊,故對國內保險業者是否有能力滿足電腦安全及電腦資訊安全等保險需求,感到十分憂心。為此,再三尋問在座的保險業者,台灣保險市場是否可以適時給予電腦資訊業者符合國際SLA規範的保險保障,以配合電腦資訊業者在海外發展市場。

三十多年前台灣正在全力發展製造業,例如手工具機、自行車、戶外傢俱等輕工業時,產品責任保險是貿易合約中必要的要求,買家必然要求台灣的製造商或出口商購買產品責任保險,並加註買家或北美當地的經銷商為被保險人,今天台灣在簽署SLA時,如果有資訊安全保險的要求,應當類似當年的產品責任保險的規定,一般而言,買家的要求並不十分複雜,對保險金額、自負額和保險公司的信評等級有些要求,其他的保險條款要求並未特別約定,而且國際再保險市場也十分了解買家的要求,總而言之,這樣的保險產品並不難安排,除非產品項目是藥品、化妝品、飛機零件、汽車零件這些高風險的產品。

現在是資訊時代,台灣必須發展海外的電腦資訊業務,一如三十年前的台灣製造業,台灣的保險市場可以配合台灣資訊業者的要求,一如當年的產品責任保險需求。以保險業者的觀點,任何合理的保險要求,在國際再保險市場已有的產品,引進台灣由國內保險公司推薦給國內資訊業者並不困難,祇要資訊業者有誠意配合提供保險的資料,保險產品本身並非問題,海外的買家多數對保險本身了解十分有限,開列的保險規格多是簡單、扼要,而且以目前保險市場的承保能力,提供的保險金額並不高。

過去常有海外買主對一張總金額數十萬美元的合約要求台灣的供應商或服務廠商購買保險金額數百萬美元的保險,在資訊業的合約應當不致如此,如果合約本身的價值不過數十萬美元,要求賣方提供保險費要數萬美元的保險保障,這樣的生意根本不平等也接不下來,因為所有利潤都用來買保險了。

資訊安全上的責任保險產品與當年製造業的產品責任保險有類似的發展型態,政府靜觀其變即可,不用擔心找不到保險產品會阻礙資訊業者的發展。



 


June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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