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運動活動的風險
 
 

最近有兩件大型的運動活動發生了非常嚴重的參加人員受傷及死亡,一件是震撼全球的波士頓117次馬拉松賽事,一件是在台灣墾丁的海灣長泳活動。前者因爆炸而造成多人死亡及截肢,無論是馬拉松的選手或旁觀的民眾均有人受傷死亡。後者則是洋流及天氣的變異造成參加長泳的人員嚴重受傷。

在美國那種講究損害賠償的地方,非常可能所有參加的選手均簽下所謂的Disclaimer免除選手在比賽中的受傷、死亡向主辦或協辦單位要求賠償的權利。不了解在台灣的長泳主辦單位是否要求所有參與活動的人員在下海之前或報名時,均簽署一份Disclaimer放棄所有向主辦單位求償的權利。如果沒有這樣的Disclaimer,這次長泳的主辦單位非常可能負有法律上的疏失責任,因為據說氣象局在事前曾提出警告。據聞有一位超過七十歲的婦女在這次長泳活動中嚴重受傷,如果參加人員沒有簽署放棄求償的書面文件,主辦單位讓七十歲以上的婦女參加這種高危險的長泳活動,在法庭上恐怕很難證明自己沒有疏失的責任。

如果我們的立法機關從長遠計,應當要求人們主辦或從事較危險的體育活動,例如長泳、馬拉松賽跑、高空彈跳、乘坐熱汽球、潛水、登山、賽車等大型體育活動,主辦及協辦單位均應為選手、參加人員及第三人購買適當的保險保障。如果保險公司不願意承保,則該項活動風險過高,就不宜舉辦,政府或地方機構即不核准也不用為事後的禍事擔負任何監督不實的責任。

 


April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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