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公司與他人作商業交易時,國外的商業夥伴常要求對方提供保險證明,最常見的情況是海外公司向台灣的廠商採購,同時要求供應商提供保險證明,尤其是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險證明(Certificate
of Insurance),但是保險證明本身並非正式的保險單,而且保險證明上通常明確加註下列字句表示該證明的保險效力:
出具本證明僅係提供資訊,並不賦予本證明持有人任何權益,本證明亦不變更、延展或改變原保險單之任何保險範圍。
過去的經驗中有一特殊案例,台灣某大國營企業派員前往美國一規模龐大的工廠參觀訪問,結果對方要求入廠參觀之前,先提供公共意外險的保險證明,意即萬一參訪人員在工廠內不幸疏失造成損害或傷亡,有保險公司可負責賠償。台灣的企業並沒有這樣的觀念或準備,自然手忙腳亂一番才弄到一張堪用的保險證明,供對方憑證放行。
我們必須瞭解,即使在保險證明上加註某一特定公司或人士為額外被保險人,並不代表這額外被保險人可以被賦予所有該保險單上的保險權益,保險單上對額外被保險人(Additional
Insured)的權益通常有明確的約定,與保險單上的原始被保險人的權益大不相同。
因為國際貿易與一般工程、服務合約日益頻繁,保險證明變成國際貿易、服務的重要文件,該項文件僅能提供資訊式的資料例如保險公司、保險期限、保險金額及保險產品的大約內容,充其量略述主要除外項目,是一件非常概括式的商業文件,完全不能作為保險索賠的文件,持有人最多可以認定對方提供是項文件表示他們已購買是項保險,並不代表日後雙方的交易之中發生任何保險賠償事件,憑此文件足以爭取保險利益方面的賠償。若是重大商業交易又涉及保險項目的範圍和對價關係,保險證明持有人最好進一步要求對方提供完整的保險單做為附件,如此才能徹底瞭解對方的保險是否符合雙方交易合約上的需求,保險證明是一份」資訊」式的文件,持有人應當有正確態度看待此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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